依说一切有部,诸法宗原,略有五种:
一、色法,
二、心法,
三、心所有法,
四、心不相应行法,
五、无为法。
第一,色法,略有十一种,谓:
一、眼,
二、耳,
三、鼻,
四、舌,
五、身,
六、色,
七、声,
八、香,
九、味,
十、触,
十一、无表也。
第二,心法,略有一种,所谓心王。
第三,心所有法,略有四十六种,谓:
大地法十,
大善地法十,
大烦恼地法六,
大不善地法二,
小烦恼地法十,
不定有八。
大地法十者:
一、受,
二、想,
三、思,
四、触,
五、欲,
六、慧,
七、念,
八、作意,
九、胜解,
十、三摩地。
大善地法十者:
一、信,
二、不放逸,
三、轻安,
四、舍,
五、惭,
六、愧,
七、无贪,
八、无瞋,
九、不害,
十、勤。
大烦恼地法六者:
一、无明,
二、放逸,
三、懈怠,
四、不信,
五、惛沉,
六、掉举。
大不善地法二者:
一、无惭,
二、无愧。
小烦恼地法十者:
一、忿,
二、覆,
三、悭,
四、嫉,
五、恼,
六、害,
七、恨,
八、谄,
九、诳,
十、憍。
不定有八者:
一、寻,
二、伺,
三、睡眠,
四、恶作,
五、贪,
六、瞋,
七、慢,
八、疑。
第四,心不相应行法,略有十四。
一、得,
二、非得,
三、同分,
四、无想异熟,
五、无想定,
六、灭尽定,
七、命根,
八、生,
九、住,
十、异,
十一、灭,
十二、名,
十三、句,
十四、文。
第五,无为法,略有三种。
一、虚空,
二、择灭,
三、非择灭。
以上总有七十五法,为诸法体,应善思之。
就中有二:
一、略标释,
二、诸门分别。
略标释者:
第一,色法十一,可变碍故,变碍生故,名色。眼谓内处,眼识所依,能见色境,四大种所造,净色为体,有色无见有对。乃至身根,广说亦尔。
色谓外处,是眼所见,四大种所造,有色有见有对。
色有二十种,谓:
一、青,
二、黄,
三、赤,
四、白,
五、长,
六、短,
七、方,
八、圆,
九、高,
十、下,
十一、正,
十二、不正,
十三、云,
十四、烟,
十五、尘,
十六、雾,
十七、影,
十八、光,
十九、明,
二十、暗。
声谓外处,是耳所闻,四大种所造,有色无见有对。
声有八种,
一、有执受大种为因有情名可意声,如语出好声,
二、有执受大种为因有情名不可意声,如语出恶声,
三、有执受大种为因非有情名可意声,如拍手好声,
四、有执受大种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声,如拍手恶声,
五、无执受大种为因有情名可意声,如化语好声,
六、无执受大种为因有情名不可意声,如化语恶声,
七、无执受大种为因非有情名可意声,如外好声,
八、无执受大种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声,如外恶声。
香谓外处,[是]鼻所嗅,四大种所造,有色无见有对。
此有四种,谓:
一、好香,
二、恶香,
三、等香,
四、不等香;
或说三香,
一、好香,
二、恶香,
三、平等香。
味谓外处,是舌所尝,四大种所造,有色无见有对。
此有六种,谓:
一、甘,
二、酢,
三、咸,
四、辛,
五、苦,
六、淡。
触谓外处,是身所触,是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,有色无见有对。
触有十一种,谓:
一、地,
二、水,
三、火,
四、风,
五、滑,
六、涩,
七、轻,
八、重,
九、冷,
十、饥,
十一、渴。
言无表者:无表虽以色业为性,如有表业,而非表示内心善恶,令他了知,故名无表。
就中有二:
一、善,
二、不善。
善中复二:
一、从表生,
二、随心转。
表生复二:
一者处中,
二者别解脱。
随心亦二:
一者定俱,谓有漏戒,
二者道俱,谓无漏戒。
于不善中复有二种:
一者处中戒,
二者恶戒。
第二,心法者:或名为意,或名为识。集起故名心,即七心界。思量故名意,即是意处。了别故名识,即是识蕴。
第三,心所法四十六者:是心所有,名心所法。
就中大有地法十者:地者:谓行处,若此是彼所行处,即说此为彼法地。大地法地,故名为大地。此中若法大地所有,名大地法。两重依主,准下应知。谓此十法,遍一切心、心所。
受谓领纳苦、乐、俱非。
想谓于境取差别想。
思谓能令心有造作。
触谓根境识和合生,能有触对。
欲谓希求所作事业。
慧谓于法能有简择。
念谓于缘明记不忘。
作意谓能令心惊觉。
胜解谓能于境印可。
三摩地谓心一境性。
大善地法十者:地如前释,大善地名大善地法,此中若法,大善地所有,名大善地法。谓此十法,唯遍善心。
信者谓能令心澄净,或于谛等忍许名信。
不放逸者:修诸善法。
轻安者:谓心堪忍性。
舍者心平等性,无惊觉性。
惭者:于所造罪,自观有耻。
愧者:于所造罪,观他有耻。
无贪者:谓于境不着。
无瞋者:谓于境不恚。
言不害者:谓无损恼。
勤者:谓令心勇悍为性。
若依《正理》及《入阿毗达磨》及《婆沙》评家,于大善地法中更说欣、厌。厌谓厌背,如缘苦、集。欣谓欣向,如缘灭、道。以非并起,故《俱舍》不说。
大烦恼地法六者:地如前释,大烦恼法地名大烦恼地法。此中若法大烦恼地所有,名大烦恼地法。谓此六法,恒唯遍染心。
无明者:谓愚痴为性。
放逸者:谓不修善法,是修诸善所对治法。
懈怠者:谓心不勇悍,是前所说勤所对治法。
不信者:谓心不澄净,是前所说信所对治法。
惛沉者:谓令心惛重。掉举者:谓令心不静。
大不善地法二者:地如前释,大不善法地名大不善地。此中若法大不善地所有,名大不善地法。谓此二法,唯遍不善心。无惭者:谓于所造罪,自观无耻。无愧者:谓于所造罪,观他无耻。
小烦恼地法十者:地如前释,小烦恼法地名小烦恼地。此中若法小烦恼地所有,名小烦恼地法。谓此十法,唯修所断,意、痴相应,各别现行。
忿者:除瞋及害,于情非情令心愤发。
覆者:隐藏自罪。
悭谓财、法所施相违,令心悭着。
嫉谓于他诸兴盛事,令心不喜。
恼谓坚执诸有罪事,由此不取如理谏诲。
害谓于他能为逼迫,由此能行打骂等事。
恨谓于忿所缘事中,数数寻思,结怨不舍。
谄谓心曲,由此不能如实自显,或矫非拨,或设方便,令解不明。
诳谓惑他。
憍谓染着自法为先,令心放逸,无所顾性。
若依《正理》及《法蕴足论》,小惑中更有多种,随其所应,皆忿等摄,或论意各别。
不定八者:不定入五地,名为不定,或名不定地法。不定地法,如前释。不定所依,名不定地,不定地所有,名不定地法。
寻谓寻求,心之粗性。
伺谓伺察,心之细性。
睡眠,令心昧略为性,无有功力,执持于身。
恶作者:谓缘于恶作事,心追悔性。
贪谓贪爱。
瞋谓瞋恚。
慢谓对他,心自举性。
疑谓于谛,犹预为性。
若依《婆沙》评家,于不定地法中,更说有怖,唯在欲界,上界无怖。于厌说怖,有说在烦恼品,有说怖通染污、无覆无记。上来所明,心所有法四十六种,且依《俱舍》一相以论也。
问:心所有法中,何故有相对翻,有不相对翻者?
答:评诸经论,心所有法,多少不定。若总搜括,相对废立,便成杂乱。且依《俱舍》显相废立,总有四十六种,名如前说。于四十六中,如大地法十,寻、伺、睡眠、恶作,以通三性,或通三性,故此十四,不别翻名。
余三十二中,总有二类:
一、净品有十,谓大善地法十。
二、染品有二十二,谓大烦恼地法六,大不善地法二,小烦恼地法十,及贪、瞋、慢、疑。若于染中,通五断遍六识者:即正翻入净中;若不通五断、不遍六识者:但可傍翻,非正翻也。
言正翻者:总有十法,谓大烦恼地法六,大不善地法二,及与贪、瞋。大烦恼地法六中,翻痴为无痴,无痴即是大地法中慧,故于善中,不立无痴。翻放逸为不放逸,翻懈怠为精进,翻不信为信,翻惛沉为轻安,翻掉举为舍。
不善地法二中,翻无惭无[为]惭,翻无愧为愧。于不定中,翻贪为无贪,翻瞋为无瞋。于小惑中,害虽不通五断,非遍六识,而别翻者:以过重故,恼乱菩萨障趣菩提。菩萨将证无上菩提,仍起欲恚害寻,由此过重,所以别翻。
余小惑九,及与慢、疑,二义不定,但可傍翻,非正翻也。谓余小惑九及疑,非通五断、非遍六识,慢虽通五断,而不遍六识,故不翻也。
此十一种,但可傍翻者:就中有二:
一、约等流门翻,
二、约行相相似门翻。
言约等流门翻者:谓是本惑等流果故,忿、恨、嫉三,是瞋等流,翻入无瞋。恼是见取等流,翻见取为正见,正见即是大地法中慧数,所以善中不别立也。覆惑是贪等流,翻入无贪,或是痴等流,翻入无痴,无痴即是慧数,故于善中不别立也。悭、诳、憍三,是贪等流,翻入无贪。谄是诸见等流,翻见为正见,正见还是慧数,故善不立。约等流门,但翻得九,慢、疑本惑,非是等流,故此二种,不别翻也。害虽是瞋等流,过重别翻,如前已释。
言约行相相似翻者:如忿、恨、嫉、恼,与瞋行相相似,翻入无瞋。覆,若贪等流,与贪行相相似,翻入无贪;若是痴等流,与痴行相相似,翻入无痴,无痴即慧数摄也。悭、诳二种,与贪行相相似,翻入无贪。谄谓谄曲,曲翻为正直,正直是舍,故《品类足》释舍者:身正直、心正直。憍之与慢,憍自傲逸,慢凌蔑他,不敬师长。若不憍慢,心便恭敬,敬即是惭,翻入惭中。疑谓犹预不决行相,若能正决,即是其慧,翻入慧中。害虽似瞋,过重别翻,如前已释。
第四,心不相应行法十四者:不与心相应,名心不相应,简诸心所。行谓行蕴,简色、无为,简色、受、想、无为。
得谓得彼有情数法、择灭、非择灭。非得谓非得彼有情数法、择灭、非择灭。
同分者:谓诸有情展转类等,有体类等名同,分是别义,虽体类等,然有多体。或身形等同名同,分是因义,是彼同因,同之分故,名为同分。
无想异熟者:由彼有情,于五百劫中间,长时想不起故,名为无想。无想即异熟,名无想异熟。
无想定者:定无想故,或无想者定,名无相定。随灭尔所心、心所法,即有尔所物现前,为此定体。
灭尽定者:灭心、心所法尽,名灭尽定。随灭尔所心、心所法,即有尔所物现前,为此定体。
命根者:命谓寿命,增上名根。
生、住、异、灭者:于有为法,能起名生,能安名住,能衰名异,能坏名灭,此四即是诸有为法之标相也。
名者:谓天、人等名,表召诸法。句者:诠义究竟,诸行无常等句。文者:哀、阿等文,名、句所依,能显为义,近显名、句,远显于义。
第五,无为法三者:无因缘为作,故名无为。虚空以无碍为性,由无碍故,容受一切色等有为。择灭者:择谓简择,灭谓涅盘,由择得灭,故名择灭,随有漏法有尔所量,择灭亦尔。非择灭者:非由择力而得此灭,但由阙缘,名非择灭。随有为法有尔所量,非择灭亦尔。约得虽在未来,论体实通三世。
第二,诸门分别者:就中有二:
一、蕴处界摄,
二、诸门分别。
蕴处界摄者:蕴谓五蕴,处谓十二处,界谓十八界。
五蕴者:谓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识。
诸有为法和合聚义,是蕴义也。
色蕴摄十一种色。
受、想二蕴,摄大地法中受、想二法。
行蕴摄五十八法,谓四十六心所有法中,除受、想二,余四十四法,及十四不相应。
识蕴摄心王。于五法中,前四有为,后一无为。有为聚集,故皆蕴摄,无为非聚集,故蕴不摄。
十二处者:谓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、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、法。
生长门义,是处义,是能生长心、心所法处,故名为处。
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处,如其次第,色十一中,前十种色。
意处即是第二心王。
法处即摄色中无表,四十六心所,十四不相应行,及三无为,六十四法。
十八界者:谓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、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、法、眼识、耳识、鼻识、舌识、身识、意识。法种族义,是界义,于一身中,有十八类诸法种族,名十八界。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界,如其次第,色十一中,前十种色。意界及六识界,即是心王。法界如法处说。
第二,诸门分别者:略以百门分别七十五法。
二门分别略有十七种。色、非色,有见、无见,有对、无对,有漏、无漏,有为、无为,相应、不相应,有上、无上,四大所造、非四大所造,谛、非谛,有执受、无执受,有所缘、无所缘,异熟、非异熟,见、非见,积集、非积集,能斫、所斫,非能斫、非所斫,根、非根,有异熟、无异熟。
色、非色者:可变碍故名色,与此相违名为非色。七十五法中,色十一是色,五根、五境,可变碍故;无表,变碍生故。余六十四非色。
有见、无见者:有彼眼见,故名有见,非有眼见,名为无见。七十五法中,色名有见,余七十四法,名无见。虽慧亦名为见,此中且约眼说。
有对、无对者:有障碍故,名为有对,与此相违,名无对。七十五法中,五根、五境名有对,极微成故;余六十五法名无对,非极微成故。
有漏、无漏者:漏谓漏泄,即诸烦恼,漏随增故,名为有漏,与此相违,名为无漏。色十一中,无表色通二种,若定共戒及散无表,是有漏;若道共戒,是无漏;余十种唯有漏。心王通二种。四十六心所中,大地法十、大善地法十、寻、伺,此二十二通二种,余二十四唯有漏。十四不相应中,得、四相通二种,余九种唯有漏。三无为,唯无漏。有诤、无诤等,准此应知。
有为、无为者:有缘作名有为,与此相违名无为。七十五法中,前七十二是有为,后三种是无为。
相应、不相应者:时、依、行、缘、事,此五平等,名曰相应,同一剎那时,同一所依根,同一行相,同一所缘,同一体事,故名曰相应,与此相违,名不相应。七十五法中,心、心所法四十七种是相应,余二十八是不相应。
有上、无上者:有涅盘上,故名有上,与此相违,名无上。七十五法中,七十四名有上,择灭名无上。
四大种所造、非四大种所造者:体宽广故名大,能生名种,从四大生,故名所造,与此相违,名非四大种所造。七十五法中,眼等五根、色、声、香、味、无表,唯是所造。触通二种,地、水、火、风是大种,七所造触是所造。余六十四,非大种所造。
谛、非谛者:谛谓谛实,即苦、集、灭、道,与此相违,名为非谛。七十三是谛,虚空、非择灭,非谛,是无为故,非苦、集、道摄,是无记故,非灭谛摄。
有执受、无执受者:心、心所法共所执持,摄为依处,名有执受;与此相违,名无执受。七十五法中,九通二种,眼等五根住现在世,名有执受,过去、未来名无执受;色、香、味、触住现在世、不离五根,名有执受;若住现在,非不离根,过去、未来名无执受。余六十六,唯无执受。
有所缘、无所缘者:心、心所法是能缘,一切法是所缘。有彼所缘,名有所缘;与此相违,名无所缘。七十五法中,心、心所法四十七种是有所缘,余二十八名无所缘。
异熟、非异熟者:体是无记,从异熟因生,异类而熟,故名异熟,与此相违,名非异熟。色十一中,五根、色、香、味、触,通二种;声及无表,非异熟。心王通二种。四十六心所法中,大地法十、寻、伺、睡眠,此十三法皆通二种,余三十三非异熟。不相应中,得、同分、四相,通二种;无相异熟、命根唯异熟;非得、二定、名、句、文,非异熟。三无为非异熟。
见、非见者:观照、推度,随应名见,与此相违,名为非见。七十五法中,慧通二种,若是世俗正见等是见,若是尽、无生智等,非见。眼唯是见。余七十三唯是非见。
积集、非积集者:极微名为积集,与此相违,名非积集。七十五法中,五根、五境,名为积集,极微成故,余六十五,皆非积集,非极微成故。
能斫、所斫,非能斫、非所斫者:能斫斧等,所斫薪等。七十五法中,色、香、味、触,通能、所斫,以成斧等,及薪等故;余七十一,非能、所斫。能称、所称,非能称、所称,能烧、所烧,非能烧、所烧,应知亦尔。
根、非根者:增上名根,与此相违,名为非根。
根谓二十二根,眼根、耳根、鼻根、舌根、身根、意根、女根、男根、命根、乐根、苦根、喜根、忧根、舍根、信根、勤根、念根、定根、慧根、未知当知根、已知根、具知根。七十五法中,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心王、念、定、慧、受、信、勤、命,此十三是根,余六十二非根。应知男、女二根,即是身根一分。乐、苦、喜、忧、舍五,即是受摄。后三即是信、进、念、定、慧、喜、乐、舍、心,九法为体。
有异熟、无异熟者:不善、善有漏异熟,无记、无漏无异熟。
色十一中,色、声、无表通二种。心王亦通二种。四十六心所中,大不善地法二,小烦恼地法中,忿、覆、悭、嫉、恼、害、恨,不定中恶作、瞋,此十一唯有异熟,余三十五通二种。十四不相应中,得、四相通二种,二定有异熟,余七种无异熟。三无为无异熟。
三门分别略有二十种,三性,三界,三断,三学,有寻有伺等三地,三业,三宝,三藏,戒等三学,三戒,有寻有伺等三定,净等三定,三牟尼,三清净,三恶行,三妙行,三明,三示导,三种三摩地,三解脱门。
三性者:
一、善,
二、不善,
三、无记。
善有七种,
一、生得,
二、闻,
三、思,
四、修,
五、学,
六、无学,
七、胜义。
七中前四有漏,后三无漏。就有漏中,前一生得,后三加行。就无漏中,前二有为,后一无为。不善唯一。
无记有二,
一、有覆,
二、无覆。
就无覆中有六,
一、异熟,
二、威仪,
三、工巧,
四、通果,
五、自性,前四无记所不摄者:皆名自性,
六、胜义。六中前五有为,后一无为,并前有覆,总有七种。善有七,不善唯一,无记有七,总有十五,总括诸论所说尽,以此十五,分别七十五法。
色十一中,色、声通三性,善身、语业是善,恶身、语业是不善,无记身、语业及非业者是无记。身业及非业色是色,语业及非业声是声,善中通生得、闻、思,以皆能发身、语业故。无记中通有覆、无覆。有覆者:谓初定修断有覆无记发身、语业是有覆。就无覆中,色通异熟、威仪、工巧、通果、自性。声通威仪、工巧、通果、自性,如生二定已上,泛尔语时,起初定威仪心发故,声通威仪。
五根、香、味、触,唯是无覆。就中五根,通异熟、自性,若说异熟因生者:是异熟;若是长养者:是自性。香、味、触三,通异熟、威仪、工巧、通果、自性。若是长养香、味、触三,及外香、味、触三,是自性无记,以非异熟、威仪、工巧、通果摄故。
无表通善、不善,非无记。无记心劣,故不发无表。于善中,通生得、闻、思、修、学、无学。生得、闻、思所发是散无表,修所发是定俱无表,学、无学所发是道俱无表。不善者:唯散无表。
心王于十五中,除胜义善、自性无记、胜义无记,通余十二,义准可知。
四十六心所法中,大地法十、寻、伺、睡眠,此十三通三性。若大地法十、寻、伺,善中通生得、闻、思、修、学、无学。无记中通有覆、无覆。无覆中通异熟、威仪、工巧、通果。若睡眠善中唯生得,眠心劣故,不通闻等。无记中通有覆、无覆,有覆者谓欲界身、边二见相应。无覆者通异熟、威仪、工巧,非通果,非定果故。
大善地法十唯善,善中通生得、闻、思、修、学、无学。大烦恼地法六通不善、有覆,若与不善相应是不善,若与欲界身、边二见及上二界诸惑相应是有覆。
大不善地法二、小惑中忿、覆、悭、嫉、恼、害、恨,及不定中瞋,此十唯不善。谄、诳、憍三,及贪、慢、疑,此六通不善、有覆。若欲界者是不善,若上界者是有覆。恶作通善、不善,忧相应故,不通无记。若于威仪、工巧中悔者:但是省察,非是恶作。善唯生得。
十四不相应中,得、四相通三性,善中通生得、闻、思、修、学、无学。无记中通有覆、无覆,无覆中通异熟、威仪、工巧、通果、自性。二无心定,唯善谓修,以是修善可等起故。非得、同分、无想异熟、命根、名、句、文身,唯是无覆。就中非得、名、句、文,唯是自性。同分通异熟、自性。无想异熟、命根唯异熟。
三无为中,择灭是胜义善,是善是常故。虚空、非择灭是胜义无记。
三界者:
一、欲界,
二、色界,
三、无色界。为欲界惑系,名为欲界,色、无色界,应知亦尔。
色十一中,五根、色、声、触,通欲、色界,香、味唯欲界,唯段食性故。欲界有情,身资段食,故唯欲界。上界有情,不须段食,故此香、味,不通上界。无表通欲、色及不系,若散位无表是欲界系,若定俱无表是色界,若道俱无表是不系。于色界中,无散无表,以彼散心劣弱,故但能发表,不发无表。无色界中,无无表,无有色故。故此十一,不通无色,五根、五境,唯有漏故,不通不系。
心王通三界及不系。
四十六心所法中,大地法十、大善地法十,通三界及不系,有漏者三界系,无漏者是不系。
大烦恼地法六,小惑中憍,不定中贪、慢、疑,通三界系。大不善地法二,小惑中忿、覆、悭、嫉、恼、害、恨,不定中瞋、恶作、睡眠,此十二唯欲界。
前十唯不善,故不通上界。恶作,忧相应故,忧唯欲界,故不通上界。欲界有段食,故有睡眠,上界无段食,故无睡眠。皆唯有漏,故非不系。于小惑中谄、诳二法,通欲、色界。就色界中,谄、诳二种,唯在中间,以大梵王处自梵众,忽被马胜比丘所征难故,诳惑梵众,谄言愧谢马胜比丘,故有谄诳。二定已上,无众相依,如彼初定,故无谄诳。不定地中寻、伺二法,通欲、色界及不系。就色界中,寻、伺至初定,伺亦至中间,已上诸地渐离灾患,故无寻、伺。
十四不相应中,得、四相通三界系及不系,有漏者三界系,无漏者是不系。
非得、同分、命根通三界。
名、句、文,若说随语,二地系,欲界、初定;若说随身,五地系,谓欲,四定。取随语系者为正。虽有两说,皆通欲、色。
无想异熟及无想定,唯在色界第四定故,谓诸外道,唯执第四无想异熟为真涅盘,为求无想果,修无想定因,故唯第四,不通余地。灭尽定唯无色界,唯有顶故。
此灭尽定极微细心、心所法,故唯有顶,不通下地。
三无为,非三界系,是无漏故。
三断者:
一、见断,
二、修断,
三、非断。八十八随眠相应、俱有及得,名见所断,见谛断故。
余有漏,修所断,数数修习,方能断故。
体是无漏,非见、修所断,名非所断也。
色十一中,无表通修断、非断,散及定俱是修断,道俱是非断。余十唯修断。心王通三断。四十六心所中,大地法十、寻、伺通三断。大善地法十通修断、非断。大烦恼地法六,不善地法二,不定中睡眠、贪、瞋、慢,通见断、修断,疑唯见断。小烦恼地法十,及恶作,唯修断。十四不相应中,得、四相通三断,余九种唯修断。三无为唯非断。
三学者:
一、学,
二、无学,
三、非学非无学。
学人身中,有为无漏,可进修习,故名为学。
无学身中,有为无漏,已满足故,名为无学。
一切有漏及三无为,非是修学法,故不名学,亦非无学已满足,故不名无学,故名非学非无学。
有漏道虽亦学,非是究竟,故不名学。
色十一中,无表通三学,道俱无表是学、无学,道[定?]俱及散,唯非学非无学。余十唯非学非无学。
心王通三学。四十六心所法中,大地法十,大善地法十,及寻、伺,通三学,余二十四,唯非学非无学。十四不相应中,得、四相通三学,余九种唯非学非无学,三无为唯非学非无学。
有寻有伺等三地者:
一、有寻有伺地,谓欲界初定,
二、无寻唯伺地,谓静虑中间地,
三、无寻无伺地,谓二定已上诸地。
由依三地,起法不同,故分三别。
色十一中,香、味唯有寻有伺,余九通三地。
心王通三地。四十六心所法中,不善地法二,小烦恼地法中忿、覆、悭、嫉、恼、害、恨,不定中寻、睡眠、恶作、瞋,此十三唯有寻有伺地。
谄、诳及伺,此通有寻有伺地、无寻唯伺地,余三十法通三地。
不相应中,得、非得、同分、命根、四相,通三地,无想异熟、二定,唯无寻无伺地。名、句、文,若说随语系,欲界、初定,通有寻有伺地、无寻唯伺地;若说随身系,通三地。
三业者:
一、身业,
二、语业,
三、意业。
造作名业,依身起业,故名身业,表、无表性。
即语名业,故名语业,表、无表性。
由意等起,故名意业,体即是思。身表以色十为性,语表以声为性,身、语无表以无表为性,意业以大地法中思为性。
三宝者:
一、佛宝,
二、法宝,
三、僧宝。
世所珍重,故名为宝。
觉悟名佛,以佛身中无漏五蕴为体。
法谓轨持,即是涅盘,善常最胜,故名为法宝。
和合名僧,四向、四果,声闻身中无漏五蕴。
七十五法中,无表色、心王、大地法十、大善地法十、寻、伺、得、四相,通佛、僧宝,择灭唯法。
三藏者:
一、素怛缆藏,谓经,能诠于定。
二、毗奈耶藏,谓律,能诠于戒。
三、阿毗达磨藏,谓论,能诠于慧。
包含名藏,此三藏教体,准藏《婆沙》评家,以音声为体,即是七十五法中声也。
戒等三学者:
一、戒学,谓无漏戒,
二、定学,谓无漏定,
三、慧学,谓无漏慧。
学戒、定、慧,故名为学。
戒以色十一中无表为性,定、慧以大地法中定、慧为性。
三种戒者:
一、别解脱戒,谓受戒时,别别弃舍种种恶故,名别解脱戒,表、无表性。
二、定俱戒,与定同时,名定俱戒,以有漏无表为性。
三、道俱戒,与无漏道同时,名道共戒,以无漏无表为性。
七十五法中,色、声表,以色十一中色、声为性,三种无表皆以无表为性。
有寻有伺等三定者:
一、有寻有伺定,谓未至、初定,
二、无寻唯伺定,谓中间定,
三、无寻无伺定,谓二定已上,皆通有漏及无漏定。
此三皆以大地法中定为体性,由相应法、依地不同,故分三种。
净等三定者:
一、味定,谓色、无色界爱相应定,
二、净定,谓有漏善定,
三、无漏定,谓无漏法相应定。
此三皆以心所法中定为体也。
三牟尼者:
一、身牟尼,谓无学身业,
二、语牟尼,谓无学语业,
三、意牟尼,谓无学意业。
牟尼,此云寂默,诸烦恼言,皆寂默故。身、语牟尼,以色十一中无表为性,意牟尼以心王为性,唯是无漏。
三清净者:
一、身清净,
二、语清净,
三、意清净。
暂永远离一切恶行、烦恼垢故,名为清净。体性相摄,如下三妙行中说。
三恶行者:
一、身恶行,谓一切不善身业,
二、语恶行,谓一切不善语业,
三、意恶行,谓一切不善意业,及非意业贪、瞋、邪见。
此行即恶,故名恶行。
身恶行以色十一中无表为性,语恶行以声及无表为性,意恶行以心所中思、贪、瞋、慧为性。
三妙行者:
一、身妙行,谓一切善身业,
二、语妙行,谓一切善语业,
三、意妙行,谓一切善意业,及非意业无贪、无瞋、正见。
此行即妙,故名妙行。
身妙行以色十一中色及无表为性,语妙行以声及无表为性,意妙行以心所思、无贪、无瞋、慧为性。
三明者:
一、宿住智证明,治前际愚,即六通中宿住随念智证通,
二、死生智证明,治后际愚,即六通中天眼智证通,
三、漏尽智证明,治中际愚,即六通中漏尽智证通。
前二世俗智,后一若缘漏尽为境,六智性,谓法、类、俗、尽、无生、灭,若漏尽身中起,即十智性。此三皆以心所法中慧为体性。
三示导者:
一、神变示导,即六通中神境智证通,俗智性。
二、记心示导,即六通中他心智证通,五智性,谓法、类、道、俗、他心。
三、教诫示导,即六通中漏尽智证通,或六智或十智,如前说。
能示能导,得示导名。
此三皆以心所法中慧为体性。
三种三摩地者:
一、空三摩地,谓空、非我相应等持。
二、无相三摩地,谓缘灭谛四种行相相应等持,灭谛无十相,谓无色等五、男女二、三有为相,故名无相,缘彼三摩地,得无相名。
三、无愿三摩地,缘苦、集、道十种行相相应等持。
言十种者:谓非常、苦、因、集、生、缘、道、如、行、出。
苦、集二谛可厌患故,道如船筏,必可舍故,能缘彼定,得无愿名。
空、非我相,非可厌舍,以与涅盘相相似故,故不相应。
此三皆通有漏、无漏,心所法中定为体性。
三解脱门者:
一、空解脱门,
二、无愿解脱门,
三、无相解脱门。
能与涅盘为入门故,应知是前三等持中无漏者。
四门分别略有二十二种,四谛,四食,四身系,四颠倒,四识住,四静虑,四无色,四缘,四生,四业,四念住,四善根,四向,四果,四无畏,四无碍解,四无量,四正断,四神足,四通行,四道,四证净。
四谛者:
一、苦谛,谓有漏果,逼迫性故,
二、集谛,谓能招集故,谓有漏因,
三、灭谛,生死断故,谓择灭,
四、道谛,通行义故,谓无漏道。
七十五法中,无表、心王、大善地法十、大地法十、寻、伺、得、四相,此二十九通苦、集、道三谛,择灭一种唯灭谛,余四十五中,除虚空、非择灭,余四十三通苦、集二谛,虚空、非择灭非四谛摄,如前释也。
四食者:
一、段食,
二、触食,
三、思食,
四、识食。
资益名食,皆唯有漏。
色十一中,欲界香、味、触名段食,大地法中触名触食,思名思食,心王名识食。
四身系者:
一、贪欲身系,
二、瞋恚身系,
三、戒禁取身系,
四、此实执身系。
欲界五部贪名初身系,五部瞋名第二身系,六戒禁取名第三身系,十二见取名第四身系。
种种缠缚有情自体,故名身系,是羂网有情身义。
前二以不定中贪、瞋为体,后二以大地法中慧为体。
四颠倒者:
一、于非常执常颠倒,
二、于诸苦执乐颠倒,
三、于不净执净颠倒,
四、于非我执我颠倒。
初一以边见中常见为体,次二以见取中计乐净为体,后一以有身见中我见为体。
有说我倒摄身见全,皆以大地法中慧为性。
四识住者:
一、色识住,
二、受识住,
三、想识住,
四、行识住。
识着彼故名识住,有漏四蕴,唯有情数。
七十五法中,除心王及三无为,余随所应,名四识住。
四静虑者:初静虑,二静虑,三静虑,四静虑。
由定寂静,慧能审虑,故名静虑。
七十五法中,眼等五根、色、声、触、无表、心王、大地法十、大善地法十、大烦恼地法六、憍、慢、贪、疑,不相应中得、非得、同分、命根、四相,通四静虑。
谄、诳、寻、伺,唯初静虑。
名、句、文,若说随语,唯初静虑,若说随身,通四静虑。
无想异熟、无想定,唯第四静虑。
四无色者:
一、空无边处,
二、识无边处,
三、无所有处,
四、非想非非想处。
四中前三从加行立名,谓加行位,观无边空,易能离色,名空无边处。
观彼空已,次复观彼能缘识,作识无边解,名识无边处。
次复观彼能缘之识无所有,名无所有处。
后一当体立名,非想谓非有粗想,非非想谓有昧劣想,非同二定,全无心想,名非非想。
处是有情生长处也,由无色故,立无色名。
七十五法中,心王、大地法十、大善地法十、大烦恼地法六、憍、贪、慢、疑、得、非得、同分、命根、四相,通四无色,灭尽定唯非非想。
四缘者:
一、因缘,即因是缘,谓五因性,除能作。
二、等无间缘,等而无间名等无间,即等无间名缘,谓除无学最后心、心所法,诸余已生心、心所法为性。
三、所缘缘,即所缘名缘,以一切法为性。
四、增上缘,即增上名缘,即能作因,亦一切法为性。
若约七十五法,因缘除三无为,通余七十二法;等无间缘通心王及四十六心所法;所缘缘、增上缘通七十五法。
四生者:
一、胎生,
二、卵生,
三、湿生,
四、化生。
异熟五蕴为性。
七十五法中,眼等五根、色、香、味、触、心王、大地法十、寻、伺、睡眠、得、同分、命根、四相,通四生,无想异熟唯化生。
四业者:
一、顺现法受业,谓此生造,即此生熟。
二、顺次生受业,谓此生造,第二生熟。
三、顺后次生受业,谓此生造,从第三生后次第熟。
四、顺不定受业,非定受业故,立不定名。
皆唯有漏,通善不善。
七十五法中,色、声、无表、心所中思,体是业故,皆通四业。
四念住者:
一、身念住,
二、受念住,
三、心念住,
四、法念住。
以大地法中慧为体性,身、受、心、法是所缘境。
慧由念住,从境及伴为名,名身念住等。
四善根者:
一、暖,
二、顶,
三、忍,
四、世间第一。
诸圣道火前相名暖。
进退二际,犹如山顶名顶。
于四谛理,情能堪忍名忍。
有漏故名世间,胜暖等故名第一。
皆慧为体,相应、俱有,五蕴为性。
七十五法中,无表、心王、大地法十、大善地法十、寻、伺、得、四相,皆通四种。
四向者:
一、预流向,
二、一来向,
三、不还向,
四、阿罗汉向。
随其所应,皆以无漏五蕴为性,趣向果故名向。
七十五法中,无表、心王、大地法十、大善地法十、寻、伺、得、四相,皆通四向。
四果者:
一、预流果,
二、一来果,
三、不还果,
四、阿罗汉果。
预流果者:谓无漏道,总名为流,由此为因,趣涅盘故。预言为显,最初至得彼流,故说名预流。
一来者:彼往天上,一来人间而般涅盘,故名一来果。
不还者:必不还来生欲界,故名不还。
阿罗汉者:此云应,即此唯应化他身故。
诸有情者:所应供,故名为应。
所求得遂,故名为果。
随其所应,皆以无漏五蕴择灭为性。
七十五法中,无表色、心王、大地法十、大善地法十、寻、伺、得、四相、择灭无为,皆通四果。
四无畏者:
一、正等觉无畏,我于诸法,皆等正觉,若得外难,无怖畏故,十智为性。
二、漏尽无畏,我于诸漏,已得永尽,若得外难,无怖畏故。或六智为性,或十智为性,若漏尽为境,六智性,谓法、类、尽、无生、灭、俗智;若漏尽身中所得,十智性。
三、说障法无畏,我为弟子说能障法,染必为障,若得外难,无怖畏故,八智为性,除灭、道智。
四、说出道无畏,我为弟子说能出道,修必出苦,若得外难,无怖畏故。若缘能趣为境,九智为性,除灭;若亦缘彼所趣为境,十智为性。
由有智故,不怯惧他,故名无畏。
皆以心所中慧为体性。
四无碍解者:
一、法无碍解,
二、义无碍解,
三、词无碍解,
四、辩无碍解。
法、义、词、辩是所缘境,无碍解是能缘智。
此四皆智为自性。
谓无退智,缘能诠法名、句、文身,立为第一;缘所诠义立为第二,缘方言词立为第三,缘应正理无滞碍说,及缘自在定、慧二道立为第四。
法、词二种唯俗智性,缘事境故。
义无碍解,若说诸法皆名为义,义无碍解十智性;若唯涅盘名义,义无碍解六智性,俗、法、类、灭、尽及无生。
辩无碍解,九智性,除灭智,缘说道故。
皆心所中慧为自性。
四无量者:
一、慈无量,
二、悲无量,
三、喜无量,
四、舍无量。
慈能与乐,悲能拔苦,喜谓喜庆,舍谓平等。缘无量有情,故名无量。
慈、悲,大善地法中无瞋为性,有说悲以不害为性。
喜,大地法中受为性,有说以欣为性。
舍,大善地中无贪为性,有说亦以无瞋为性。
四正断者:
一、已生恶法方便令不生,
二、未生恶法遮令不生,
三、未生善法方便令生,
四、已生善法修令增广。
此四皆以心所中勤为自性。
于一念中有此四用。
言正断者:于正修习断修位中,此勤力能断懈怠故,或名正胜,于正持策身语意中,此最胜故。
四神足者:
一、欲神足,
二、勤神足,
三、心神足,
四、观神足。
此四皆以心所法中定为自性。
言神足者:定果名神,欲、勤、心、观,四因所生,等持名足,从因及果,当体为名也。
四通行者:
一、苦迟通行,
二、苦速通行,
三、乐迟通行,
四、乐速通行。
道依根本四静虑生,名乐通行,以摄受支,止观平等,任运转故。
道依无色、未至、中间,名苦通行,以不摄支,止观不等,艰辛转故。
即此乐、苦二通行中,钝根名迟,利根名速。
二行于境通达稽迟,故名迟通,翻此名速。
或迟钝者所起通行名迟通行,速此相违。
此四通体,色界者:五蕴性,无色界者:四蕴性。
七十五法中,无表色、心王、大地法十、大善地法十、寻、伺、得、四相,皆通四通行。
四道者:
一、加行道,谓从此后无间道生,
二、无间道,谓能断所应断障,
三、解脱道,谓已解脱所应断障,最初所生,
四、胜进道,谓三余道。
所言道者:谓涅盘路,乘此能往涅盘城故。
此四皆通四蕴、五蕴。
七十五法中,无表色、心王、大地法十、大善地法十、寻、伺、得、四相,皆通四道。
四证净者:
一、于佛证净,
二、于法证净,
三、于僧证净,
四、圣戒证净。
由证得净,故名证净。
前三以心所中信为性,后一以色中无表为性。
信、戒二种,俱名净者:离不信垢、破戒垢故。
五门分别略有十五种,五取蕴,五浊,五趣,五无间业,五根,五力,五因,五类,五果,五盖,五顺下分结,五顺上分结,五分法身,五戒,五眼。
五取蕴者:有漏名取蕴,如前有漏说。从取生故,能生取故,故名取蕴。
五浊者:
一、寿浊,
二、劫浊,
二、见浊,
四、烦恼浊,
五、有情浊。
劫减将末,寿等鄙下,如滓秽故,说名为浊,唯有欲界。
寿浊者:以短命为体。
劫浊者:劫即是时,时无别体,约法以论,以五取蕴为体。
见浊者:以身见、边见、邪见、见取、戒禁取为体,此五以慧为体。
烦恼浊者:以五取蕴为性。若约七十五法中出体,义准可知,唯在欲界。
五趣者:
一、天,
二、人,
三、饿鬼,
四、傍生,
五、地狱。
光明名天,思虑名人,由饥饿故,名为饿鬼,身多横住,名曰傍生,地下有狱,名曰地狱。趣是所往,异熟无记五蕴为体。
七十五法中,五根、色、香、味、触、心王、大地法十、寻、伺、睡眠、得、同分、无想异熟、命根、四相,随其所应,为五趣体。
五无间业者:
一、杀母,
二、杀父,
三、杀阿罗汉,
四、破和合僧,
五、出佛身血。
言无间者:造此业已,定生地狱,无余生间,或受苦无间,或无乐间苦,故名无间。
前三后一是身业,色十一中,以色及无表为性。
第四语业,以声表及无表为性。
五根者:
一、信,
二、勤,
三、念,
四、定,
五、慧。
胜用增上名根,不可屈伏名力,初名根,后名力,出体如根说。
五因者:
一、生因,
二、依因,
三、立因,
四、持因,
五、养因。
彼从起故,说为生因。
生已随逐大种转故,如依师等,说名依因。
能任持故,如壁持画,说为立因。
不断因故,说为持因。
增长因故,说为养因。
色十一中,触中四大,望所造色法,皆作五因。
五类者:
一、异熟生,
二、所长养,
三、等流性,
四、一剎那,
五、有实事。
应知五类,体各不同。异熟之生,或异熟即生,名异熟生。
非前异熟摄,长小令大,长瘦令肥,名所长养。
非前二摄,然从同类、遍行因生,前后均等,类相似,名等流性。
非前三摄,不从同类、遍行因生,名一剎那,即苦忍相应、俱有法等。
非前四摄,体坚实故,名有实事,谓诸无为。
若据但从同类、遍行因生,皆名等流,等流亦通前二。
若据体是无常,剎那亦通前三。
若据有实体性,实事亦通前四。今为显差别故,废总论别。
色十一中,眼等五根,通异熟、长养。
色、味、触,通异熟、长养、等流。
声通长养、等流。无表通等流、剎那。
心王通异熟、等流、剎那。
四十六心所法中,大地法十、不定中寻、伺,通异熟、等流、剎那。
大善地法十通等流、剎那。
不定中睡眠通异熟、等流。
大烦恼地法六、不善地法二、小惑十、不定中恶作、贪、瞋、慢、疑,唯等流。
十四不相应中,得、四相,通异熟、等流、剎那。
同分通异熟、等流。
非得、二定、名、句、文,唯等流。
无想事、命根唯是异熟。
三无为唯实事。
五果者:
一、异熟果,
二、等流果,
三、士用果,
四、增上果,
五、离系果。
《入阿毗达磨论》第二释五果云:果不似因,故名为异,熟谓成熟,堪受用故,果即异熟,名异熟果。
果似因故,说名为等,从因生故,故说为等流,果即等流,名等流果。
择灭无为名离系果,此由道得,非道所生,果即离系,名离系果。
由此势力,彼得生故,此名士用,彼名为果。
由前增上,后法得生,增上之果,名增上果。所引所欣,随应名果。
色十一中,眼等五根、色、香、味、触,通异熟、等流、士用、增上。
声、无表通等流、士用、增上。
心王通异熟、等流、士用、增上。
四十六心所法中,大地法十、不定中寻、伺、睡眠,通异熟、等流、士用、增上。余三十三通异熟、等流、增上。
十四不相应行中,得、同分、无想异熟、命根、四相,通异熟、等流、士用、增上。
非得、二定、名、句、文,通等流、士用、增上。
三无为中,择灭是离系果,或通士用果。
故《正理》云:俱生、无间、隔越、不生四士用中,择灭即是不生士用果也。余二无为,非所引故,非有为果,非所欣故,非无为果。
故论云:无法非因,有法非果,谓虚空、非择灭。
五盖者:
一、欲贪盖,
二、瞋恚盖,
三、惛眠盖,
四、掉悔盖,
五、疑盖。
唯此于五蕴,能为胜障故。
谓贪、恚盖能障戒蕴,惛沉睡眠能障慧蕴,掉举恶作能障定蕴,定、慧无故,于四谛疑,疑故能令乃至解脱、解脱知见皆不得起,故唯此五,建立为盖。
初二后一,以心所法中贪、瞋、疑为性,第三以惛沉睡眠为性,第四以掉举恶作为性,皆唯欲界,唯不善故。
五顺下分结者:
一、有身见,
二、戒禁取,
三、疑,
四、欲贪,
五、瞋恚。
此五顺益下分界故,名顺下分。
前二以大地法中慧为性,后三以不定中贪、瞋、疑为性。
前三通三界,后二唯欲界。
五顺上分结者:
一、色贪,
二、无色贪,
三、掉举,
四、慢,
五、无明。
顺益上界故,名顺上分结。
以心所法中贪、慢、无明、掉举为性,唯修所断,唯上界,唯圣者。
五分法身者:
一、戒蕴,谓无漏戒,
二、定蕴,谓无漏定,
三、慧蕴,谓无漏正见,
四、解脱蕴,谓无漏胜解,
五、解脱知见蕴,谓尽智、无生智,解脱身中起故,名解脱知见。
以此五种,为无学身,故名身也。
戒身以色十一中无表为性,定身以心所中定为性,慧身、解脱知见身以慧为性,解脱身以胜解为性。
五戒者:
一、不杀生,
二、不偷盗,
三、不欲邪行,
四、不虚诳语,
五、不饮酒戒。
初三后一是身业,第四语业。
身、语二业,表、无表性。
身表以色十一中色为性,语表以声为性,身、语无表以无表为性。
五眼者:
一、肉眼,
二、天眼,
三、慧眼,
四、法眼,
五、佛眼。
肉眼者:谓欲界有情眼也。
天眼者:谓色界天眼。
慧眼、法眼者:以慧为体,观四谛理名慧眼,建立事智名法眼。
佛眼者:即前四眼,至佛身中,总名佛眼。
以七十五法中,眼、慧为性。
初二唯眼,次二唯慧,后一通眼及慧,观照、推度,随应名眼。
六门分别略有五种,六界,六通,六垢,六因,六波罗蜜。
六界者:
一、地,
二、水,
三、火,
四、风,
五、空,
六、识。
性义名界,前四即是触中四大。
空即空界色,是色摄,即是色中影、光、明、暗。
识是心王,即唯有漏。
六通者:
一、神境智证通,神谓等持,境谓行化,智证境时,无壅名通,从定及境,能证为名也。余通虽亦依定,此通相显,偏标神名。
二、天眼智证通,天眼是所依根,智是眼识相应慧,智证境时,无壅名通,从根及能证为名也。
三、天耳智证通,天耳是根,智是耳识相应慧,智证境时,无壅名通,亦从根及能证为名也。
四、他心智证通,从加行及能证为名也。
五、宿住随念智证通,从境及相应,并能证为名也。
六、漏尽智证通,若涅盘名漏尽,从所证及能证智为名也;若漏尽身名漏尽,从所依及能证智为名也。
于六通中,前四唯俗智摄,他心通,五智摄,谓法、类、道、世俗、他心。
漏尽通,若能缘漏尽为境,六智性,除道、苦、集、他心;若依漏尽身起,十智性,皆心所法中慧为体性。
六垢者:
一、恼,
二、害,
三、恨,
四、谄,
五、诳,
六、憍。
此六即以小惑本地中六法为性,秽污相粗,故名为垢。
六因者:
一、能作因,
二、俱有因,
三、同类因,
四、相应因,
五、遍行因,
六、异熟因。
能作因者:能与果作因,能作即因,或能作之因,名能作因,以一切法为性,遍通七十五法。
俱有因者:因与果俱,名俱有因,俱有即因,或俱有之因,名俱有因。以三世七十二法为体,除三无为。
同类因者:因果相似,名同类,同类即因,或同类之因,名同类因。以过去、现在七十二法为体,除三无为。
相应因者:五义平等,名曰相应,相应即因,或相应之因,名相应因。以三世四十六心、心所法为体。
遍行因者:遍与五部染法为因,遍行即因,名遍行因,不得言遍行之因,亦与非遍行法为因故。以过去、现在苦、集下十一遍行随眠相应、俱有法为体。
以七十五法中,心王、大地法十、大烦恼地法六、不善地法二、寻、伺、睡眠、疑、四相为性。
异熟因者:谓异熟即因,或异熟之因,名异熟因,三世不善、善有漏法为性。
以七十五法中,色、声、无表、心王、四十六心所法、得、二定、四相为体。
六波罗蜜者:
一、布施,
二、净戒,
三、安忍,
四、精进,
五、静虑,
六、般若。
波罗者:彼岸,即是涅盘。蜜多名到。此六能到涅盘彼岸,名到彼岸。
布施者:谓能布施财、法等,以能发心、心所法,及所发身、语二业为性,以七十五法中,色、声、无表、心王、大地法十、大善地法十、寻、伺为性。
净戒者:以三种戒为性,以色十一中,色、声、无表为性。
安忍者:以大善地法中无瞋善根为性。
精进者:以大善地法中勤为性。
静虑者:以大地法中定为性。
智慧者:以大地法中慧为性。
七门分别略有五种,七慢,七识住,七种圣人,七支戒,七觉支。
七慢者:
一、慢,
二、过慢,
三、慢过慢,
四、我慢,
五、增上慢,
六、卑慢,
七、邪慢。
若于劣谓己胜,于等谓己等,令心高举,总说为慢。
若于等谓己胜,若于胜谓己等,令心高举,总名过慢。
若于胜谓己胜,令心高举,名为慢过慢。
若恃我令心高举,名为我慢。
若于未证得殊胜德中,谓己证得,令心高举,名增上慢。
若于多分胜,谓己少劣,令心高举,名为卑慢。
若于无德中,谓己有德,令心高举,名邪慢。以不定中慢为体也。
七识住者:
一、身异想异,如人、一分天。分天天者:谓欲界天及初静虑,除劫初起。身异谓彼色身,种种显形状貌不同。想异谓彼苦、乐、不苦不乐,想差别故。
二、身异想一,如梵众天,谓劫初起,彼诸梵众,起如是想:我等皆是大梵所生。大梵尔时亦起此想:是诸梵众皆我所生。同想一因,故名想一。大梵王身,其量高广,容貌、威德、言语、光明、衣冠等事,一一皆与梵众不同,故名身异。
三、身一想异,谓二定三天,彼显形状貌不异,故名身一,乐非苦乐,二想交参,故名想异。
四、身一想一,谓三定三天,彼显形状貌不异,故名身一,唯有乐想,故名想一。
初静虑中,由染污想,故言想一,第二静虑,由二善想,故言想异。第三静虑,由异熟想,故言想一。
五、空无边处,
六、识无边处,
七、无所有处。
余三恶趣、第四静虑,及与有顶,皆有损坏识法,故非识住。
此七识住唯有漏,欲、色五蕴性,无色四蕴性。
七十五法中,除三无为、无想异熟、二定,余六十九法随应为性。
七种圣人者:
一、随信行,
二、随法行,
三、信解,
四、见至,
五、身证,
六、慧解脱,
七、俱解脱。
随信行者:先加行位,随信行故。
随法行者:先加行位,随法行故。
信解者:由信根增故。
见至者:由慧根增故。
身证者:由身证得灭尽定故。
慧解脱者:唯由慧力,离烦恼障故。
俱解脱者:兼得灭尽定,离解脱障故。
初二见道,次三修道,后二无学,此七圣者皆以无漏五蕴为性。
若约七十五法中,以无表色、心王、大地法十、大善地法十、寻、伺、得、四相为体。
七支戒者:
一、不杀生,
二、不偷盗,
三、不淫,
四、不虚诳语,
五、不粗恶语,
六、不离间语,
七、不离秽语。
前三身业表、无表性,后四语业表、无表性,身表者:以色十一中色为性,语表以声为性,无表以无表为性。
七觉支者:
一、念,
二、定,
三、择法,
四、喜,
五、轻安,
六、舍,
七、精进。
前四即以大地法中念、定、慧、受为体,后三即以大善地中轻安、舍、勤为性。
觉谓觉慧,支是分义。
八门分别略有五种,八戒,八正道,八解脱,八胜处,八难。
八戒者:
一、不杀生,
二、不偷盗,
三、不淫欲,
四、不虚诳语,
五、不饮洒,
六、不涂饰香鬘歌舞视听,
七、不眠坐高广严丽床座,
八、不非时食。
前三后四是身业摄。
不歌舞倡伎故往视听,所以是身业摄,或可不歌倡等是语业摄。
第四语业摄。
身、语二业俱表、无表性。
身表以色十一中色为性,语表以声为性,身、语无表以无表为性。
于十戒中,第六开二,更加不捉金银宝等,以为第十,身业表、无表性。
八正道者:
一、正见,
二、正念,
三、正定,
四、正精进,
五、正思惟,
六、正语,
七、正业,
八、正命。
初三以大地法中慧、念、定为性,正精进以大善地法中勤为性,正思惟以不定中寻、伺为性,语、业、命三以色中无表为性,皆无漏。
八解脱者:
一、内有色想观外色,
二、内无色想观外色,
三、净解脱,
四、空无边处,
五、识无边处,
六、无所有处,
七、非想非非想处,
八、灭受想定。
于内色身有色想贪,为除想贪,观外不净青瘀等色,而方内身,令贪不起,名初解脱。
于内色身无色想贪,虽已除贪,为坚牢故,观外不净青瘀等色,令贪不起,名第二解脱。
观清净色令贪不起,名净解脱,显观转胜。
空无边等四无色定,各能解脱下地贪故,为次四解脱。
灭受想定弃背受等,名第八解脱,弃背义是解脱义也。
初三以无贪为性,近治贪故,若并助伴,皆五蕴性。
次四解脱以四无色定善为性,后一解脱以灭定为性。
若约七十五法出体,初二以无表色、心王、大地法十、大善地法十、寻、伺、得、四相为体。
第三除寻、伺,余如初二说。
四无色解脱以心王、大地法十为体。
后一解脱以灭定为体。
初二依初二定,第三依第四定,次四各依自地,后一依有顶。
八胜处者:
一、内有色想观外色少,
二、内有色想观外色多,
三、内无色想观外色少,
四、内无色想观外色多,后四内无色想,观外青、黄、赤、白为四,足前成八。
于内色身有色想贪,为对治故,观外少色作青瘀等,名初胜处。
于内色身有色想贪,为对治彼,观外多色作青瘀等,名第二胜处。
于内色身无色想贪,但为坚牢,观外少色作青瘀等,令贪不起,名第三胜处。
于内色身无色想贪,但为坚牢,观外多色作青瘀等,令贪不起,名第四胜处。
又于内身无色想贪,但为策心,或试烦恼,观外青、黄、赤、白四色,令贪不起,名后四胜处。
初二胜处,自性、地等如初解脱,是初解脱果故。
次二胜处,自性、地等如第二解脱,是第二解脱果故。
后四胜处,自性、地等如第三解脱,是第三解脱果故。
前修解脱唯弃背,后修胜处,能制所缘,随欲乐观,惑终不起,心胜境处,故名胜处。
八难者:
一、地狱,
二、傍生,
三、饿鬼,
四、北俱卢,
五、无想天,
六、世智辩聪,
七、佛前佛后,
八、盲聋瘖痖。
不能入圣及离染故,故名为难。
世智辩聪,以大地法中邪慧为性,余七皆以异熟无记五蕴为性。
七十五法中,眼等五根、色、香、味、触、心王、大地法十、寻、伺、睡眠、得、同分、无想异熟、命根、四相,随其所应,为彼体性。
九门分别略有五种,九结,九有情居,九地,九次第定,九遍知。
九结者:
一、爱结,
二、恚结,
三、慢结,
四、无明结,
五、见结,
六、取结,
七、疑结,
八、嫉结,
九、悭结。
此九结依《婆沙》,总以百事为性。
爱、慢、无明结,各三界五部,为四十五事。
恚结唯欲界五部,为五事。
见结有十八事,谓有身见、边执见,各三界见苦所断为六,邪见三界各四部为十二事。
取结有十八事,谓见取,三界各四部为十二事,戒禁取,三界各见苦、道所断为六事。
疑结,三界各四部为十二事。
嫉结、悭结,各欲界修所断为二事。
若约七十五法中,初三及第七以不定地中贪、瞋、慢、疑为性。
第四以大惑中无明为性。
第五第六以大地法中慧为性。
后二以小惑中嫉、悭为性。
结缚有情。不出三界,故名为结也。
九有情居者:于七识住,加无想有情、非想非非想,足前为九。
诸有情类唯于此九,欣乐住故,立有情居,余处皆非,不乐住故,如识住说。
应知体性,准七识住说,唯加无想、有顶为异。
九地者:谓欲界、四静虑、四无色所依名地,欲、色五蕴性,无色四蕴性。
欲界、有顶唯有漏,四定、三无色通有漏、无漏。
七十五法中,除三无为,余七十二法内,色十一中香、味,不善地法二,小惑中忿、覆、悭、嫉、恼、害、恨,不定中睡眠、恶作、瞋,唯欲界。
不相应中,无想异熟、无想定唯第四静虑,灭尽定唯有顶。
小惑中谄、诳,不定中寻、伺,唯欲界、初定。
不相应中名、句、文,若说随语,欲界、初定;若说随身,通欲界、四定。
色十一中,眼等五根、色、声、触、无表,通欲界、四定。
心王、大地法十、大善地法十、大烦恼地法六、小惑中憍、不定中贪、慢、疑、不相应中得、非得、同分、命根、四相,通九地。
九次第定者:谓四静虑,四无色及灭受想,次第而起,名次第定。
由是圣人功德法故,唯取善性,四静虑五蕴为性,四无色四蕴为性,灭受想定唯行蕴为性。
若约七十五法中,无表色、心王、大地法十、大善地法十、寻、伺、得、四相,为初静虑体。
后三静虑,除寻、伺,余如初定说。
四无色定,又除无表,余如初定说。
灭受想定,以不相应中灭定为体。
九遍知者:
一、欲界苦集所断,
二、欲界见灭所断,
三、欲界见道所断,
四、色无色苦集所断,
五、色无色见灭所断,
六、色无色见道所断,
七、欲界修道所断立一遍知,应知即是五顺下分结尽遍知,并前立故。
八、色界修道所断立一遍知,此即是色爱尽遍知,
九、无色界修道所断立一遍知,即一保证永尽遍知,此亦并前合立一故。
此九遍知,择灭为性。言遍知者:此于果上立因名故。
十门分别略有六种,十缠,十随眠,十善业道,十遍处,十智,十力。
十缠者:
一、无惭,
二、无愧,
三、嫉,
四、悭,
五、悔,
六、眠,
七、掉举,
八、惛沉,
九、忿,
十、覆。缠缚有情,故名为缠。
初二是大不善地法,嫉、悭、忿、覆是小惑中四,恶作、睡眠是不定中二,掉举、惛沉是大烦恼地中二。
十随眠者:
一、贪,
二、瞋,
三、慢,
四、疑,
五、无明,
六、有身见,
七、边执见,
八、邪见,
九、见取,
十、戒禁取。
随谓随逐,眠谓随缚,行相微细,说名为眠。
若约三界五部,此十总以九十八物为体,如九结中前七结说,但无悭、嫉为异。
若约七十五法中,前四以不定中贪、瞋、慢、疑为体,无明以大烦恼地法中无明为性,后五见以大地法中慧为性。
十善业道者:
一、不杀生,
二、不偷盗,
三、不邪行,
四、不虚诳语,
五、不粗恶语,
六、不离间语,
七、不杂秽语,
八、无贪,
九、无瞋,
十、正见。
前三身业,表、无表性,中四语业,表、无表性,后三意业道。
身表以色十一中色为性,语表以声为性,身、语无表以无表为性,无贪、无瞋以大善地法中无贪、无瞋为性,正见以大地法中慧为性。
十遍处者:谓:
一、地,
二、水,
三、火,
四、风,
五、青,
六、黄,
七、赤,
八、白,
九、空无边处,
十、识无边处。
周遍观察地、水、火、风等,故名遍处。
十中前八,如净解脱,无贪为性,若并助伴,五蕴为性。
依第四静虑,缘欲中见、色。
后二边处,如彼空、识二净,无识四蕴为性,各缘自他四蕴为境。
七十五法中,前八以无表、心王、大地法十、大善地法十为性,后二除无表,余如前说,八皆唯有漏。
十智者:
一、世俗智,
二、法智,
三、类智,
四、苦智,
五、集智,
六、灭智,
七、道智,
八、他心智,
九、尽智,
十、无生智。
多取瓶等世俗境故,名世俗智。
缘欲界四谛名法智。缘色、无色界四谛名类智。
最初证知诸法真理,故名法智,此后境智,与前相似,故得类名,以后随前而证得故。
即前法、类,由缘苦、集、灭、道境别,故名苦、集、灭、道四智。
知他心故,名为他心智。
法智、类智、苦、集、灭、道,如是六智,若无学摄,非见性者:名为尽智及无生智。
与漏尽得最初俱生,故名尽智,不复生故,名曰无生。
十智皆以大地法中慧为体性。
十力者:
一、处非处智力,十智为性,如善因感爱果等名处,如善因感非爱果等名非处,智能知处非处名处非处智力。
二、业异熟智力,八智为性,除灭、道智,知此类业感此类异熟,名业异熟智力。
三、静虑解脱等持等至智力,此四静虑、八解脱、三等持、八等至,并是定之异名,智能知彼四静虑等,名静虑等智力。
四、根上下智力,知信根等上下差别,名根上下智力。
五、种种胜解智力,知有情类种种胜解意乐差别,名种种胜解智力。
六、种种界智力,知有情类种种界性,名种种界智力。此上四力,皆九智性,除灭智,以定、根、解、界,皆通苦、集、道三,故此四力,皆九智性,不缘无为,故除灭智。
七、遍趣行智力,一切诸行皆能趣果,名遍趣行,智知遍趣行,名遍趣行智力。若缘能趣为境,九智除灭,若亦缘所趣为境,十智为性。
八、宿住随念智力,知昔过去宿曾作事,为宿住随念智力,以念强故,此中别标,随更事念,故名随念。
九、死生智力,知未来世死此生彼,名死生智力。此上二力,皆是事观,并世俗智性。
十、漏尽智力,若谓但缘漏尽为境,六智除道、苦、集、他心;若谓漏尽身中所得,十智为性。十力皆以大地法中慧为体性。
且为初学,略示方隅,委细分别,广如别录。
法宗原(终)
(CBETA, X53, no. 837, p.106-11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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